又到了年初春訓的時刻,也到了中華職棒各球團開始調整球員薪資的時刻。當然幾家歡樂幾家愁,以前是加薪歡樂減薪愁,不過現在卻發生加薪也開始愁?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呢?
中華職棒球團加薪普遍依據球員成績與球隊戰績兩個標準,更可以細分為高薪球員與低新球員。高薪球員通常加薪幅度較低,因為本身就薪資就高,球團會小幅加薪,常以突破個人薪資新高,或是突破某個里程碑作為鼓勵;而薪資低的球員則通常以加薪的趴數作為鼓勵。
這次出現薪資問題的潘威倫、高國慶與劉芙豪大概就出現這樣的狀況。潘威倫從43萬加至46萬,僅僅加薪7%,與期望值突破50萬還有4萬以上的差距,高國慶雖然加薪100%達到35萬,但期望值是45萬,劉芙豪則加薪30%達到26萬的薪資。這樣的薪資都是中華職棒頂尖薪資,卻都不得人意,Why?除了潘威倫之外,高國慶與劉芙豪的薪資調幅都不低,高國慶甚至是百分百的調幅,不過當球員希望以某個薪資里程碑作為鼓勵,但球團卻以調薪趴數作為鼓勵時,兩者勢必相互牴觸,而球員往往是吃虧的。
中華職棒並沒有經紀人制度,也沒有薪資仲裁委員會的設置,更沒有球員工會的編制,也沒有FA制度可以選擇更優待遇的球團。簡單的說,加入中華職棒就必須被球團吃的死死的。統一球團認為這樣的薪資已經是極高待遇,且對於僅僅一年表現優秀就要求高薪的態度不以為然。
看看美國職棒,施行已久的FA制度與合約制度,這樣的制度保障球員也保障球團,球員可以選擇好的待遇,球隊可以也可以避免球員漫天喊價,當然有時候也會碰到像洋基簽下帕瓦諾當冤大頭的案例,但也會有王建民這種俗夠大碗的例子囉。中華職棒也有一個例子就是La New熊隊陳金鋒,鋒哥簽下的複年合約保障他數年不用煩惱談薪的問題,雖然表現好時不會加薪,但表現不好或受傷時也不會因此遭到減薪。
建議中華職棒加速FA制度的實行、設置薪資仲裁委員會、編制球員工會,並且取消球員不可聘請經紀人的規定,讓球員與球團站在平行線,讓雙方成為合作關西,球團給球員薪水,球員替球團打天下,而不是球團凌駕於球員,這樣球員才能得到屬於自己應有的薪資與報酬。
中華職棒球團加薪普遍依據球員成績與球隊戰績兩個標準,更可以細分為高薪球員與低新球員。高薪球員通常加薪幅度較低,因為本身就薪資就高,球團會小幅加薪,常以突破個人薪資新高,或是突破某個里程碑作為鼓勵;而薪資低的球員則通常以加薪的趴數作為鼓勵。
這次出現薪資問題的潘威倫、高國慶與劉芙豪大概就出現這樣的狀況。潘威倫從43萬加至46萬,僅僅加薪7%,與期望值突破50萬還有4萬以上的差距,高國慶雖然加薪100%達到35萬,但期望值是45萬,劉芙豪則加薪30%達到26萬的薪資。這樣的薪資都是中華職棒頂尖薪資,卻都不得人意,Why?除了潘威倫之外,高國慶與劉芙豪的薪資調幅都不低,高國慶甚至是百分百的調幅,不過當球員希望以某個薪資里程碑作為鼓勵,但球團卻以調薪趴數作為鼓勵時,兩者勢必相互牴觸,而球員往往是吃虧的。
中華職棒並沒有經紀人制度,也沒有薪資仲裁委員會的設置,更沒有球員工會的編制,也沒有FA制度可以選擇更優待遇的球團。簡單的說,加入中華職棒就必須被球團吃的死死的。統一球團認為這樣的薪資已經是極高待遇,且對於僅僅一年表現優秀就要求高薪的態度不以為然。
看看美國職棒,施行已久的FA制度與合約制度,這樣的制度保障球員也保障球團,球員可以選擇好的待遇,球隊可以也可以避免球員漫天喊價,當然有時候也會碰到像洋基簽下帕瓦諾當冤大頭的案例,但也會有王建民這種俗夠大碗的例子囉。中華職棒也有一個例子就是La New熊隊陳金鋒,鋒哥簽下的複年合約保障他數年不用煩惱談薪的問題,雖然表現好時不會加薪,但表現不好或受傷時也不會因此遭到減薪。
建議中華職棒加速FA制度的實行、設置薪資仲裁委員會、編制球員工會,並且取消球員不可聘請經紀人的規定,讓球員與球團站在平行線,讓雙方成為合作關西,球團給球員薪水,球員替球團打天下,而不是球團凌駕於球員,這樣球員才能得到屬於自己應有的薪資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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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威倫就算了畢竟他投的真的很好,而且投手的運動生涯會比較短一些,倒是高國慶才打一年好球就想加個30萬,他應該想想球隊已經幫他加18萬了,這個數字甚至比他去年的薪資還多耶!
的確,不過換個角度想他本身就已經坐領高薪,他有這樣優異表現是應該,只是到底該拿多少呢?是不是他應該拿更多?或是吻合現在薪資呢? 高國慶就有點誇張,雖然他的確表現超突出,但是是否雙倍薪資不能符合呢?這就是我所謂高薪群與低薪群加薪方法的不同
潘威倫的部份是還有在往上增加的空間,畢竟在獅隊他是一號主戰投手,不過考慮到他的身體狀況雖然說不完全是為了獅隊而造成的一些傷痛,但已這些來考慮他的薪資是OK的。 高國慶的部份到是已經很OK了,一次增加的薪資已達到了100%,對造去年球季的表現是很棒的加薪幅度。劉芙豪的加薪也是足夠的了。 只是球員永遠都是想要更多,但想要更多就必須有相對的努力,更要去考慮環境,已目前職棒的票房來看球員的薪水已算是足夠的,如果職棒的票房有辦法讓各球團都有賺錢,球員想要取得更好的薪資相對的來說會更容易,如果今天球團收起來不論你有多好的身手一切都是空談。 多了個經紀人對球員是好是壞不一定,經紀人一定會要求相當的抽成,這樣比較下來拿到的薪資是不是真的有比較多也許只會變成帳面上得好看而已,除非那是相當大的金額,但好處是球員可以更專心的在球場上而不是還要去處理各項事務,只是對於許多的代言機會,目前台灣的球團如果要開放經紀人制度應該也是有條件的開放不會全然開放。 題外話,鋒哥應該有專屬經紀人吧?
潘跟高的部份就不多撰述了 現在在於球團賺不了錢,願意大手筆與球員談薪又容易發生這樣的情形。當然經紀人制度不一定好,但是經紀人對於薪資談判這方面是專長,若搭配FA制度,可以幫球員找到比較優的待遇,所以經紀人是寫在最後一項,當然球員不願意聘請經紀人也是可以,所以這並不非有無條件的問題,而是開放若球員需要請則請,不想請當然無所謂囉~
要不要請經紀人這當然是不強迫的,好的經濟人帶你上天堂不好的經紀人讓你下地獄這是不管娛樂業還是體育業皆通的,在MLB或是NBA也是有球員不找經紀人一切自己處理的情形,只是不管是找經紀人還是要有FA制度這一切應該都還是要建立在職棒是否有未來,如果球員還是有不自愛的情況出現難保球迷會繼續支持下去,球迷會支持球員但也是會有灰心的一天。
的確,很多制度都是FA的延伸,球員不要被單一球團綁死才能讓中華職棒更加進步,不過同樣的球員要自愛~
FA制度的實行、設置薪資仲裁委員會、編制球員工會,建立經紀人機制,二軍制度的落實,唯有從基本面著手,讓球員獲得應有的保障與報酬,球員認真打拼,不打假球,球迷才會進場看球,找回球迷信心,球團才有利可圖,不是一昧的壓低球員的薪資,以上是個人淺見。
這些制度都是中華職棒應有而未有的,即使我們大力鼓吹,也要領隊腦袋轉過來才行,因為有些球團認為球員就是球團資產,而讓球團過度凌駕球員,這樣是不行的,這也是我所謂要讓球員與球團站在平行線的意義
在某些觀點來說球員是算球團的資產的一部分,畢竟付錢給球員的是球團,如果今天球員因為替國家參加比賽受傷而無法替球隊出賽這就不會是球團所樂見的事情,只是球團的資產不能太過於膨脹,不能所有的好處球團全拿球員一樣都沒有,像是最近獅對的高粱酒代言,所取得的代言費雖然是替自家產品代言,但球員是否會有代言費這就是一個可以去思考的例子,如果球員有拿到代言費先不管拿到多少但至少球團跟球員是雙贏在這部份球團也扮演到了一部分經紀人的角色,如果球員一毛錢都沒拿到那就必須去了解球團跟球員間資產的問題。
一個出錢 一個出力 其實不應該讓球員跟球團兩者差距太大,至少國外是這麼回事,也才會有所謂薪資仲裁制度,台灣好的都不學阿~
正常經紀人抽成也不會多到非常多,舉一個台灣旅美選手給的啟示,XXX經紀人當初搶球員時,弄到選手本人當時被國內很不諒解,他的抽成比例是 簽約金抽20%,大聯盟薪水抽8-10%,廣告代言合約一律都抽20%,這在當時國內一些有在國外經紀公司工作的相關人士眼裡非常不可思議,我門可由這個數字推估,真正合理的經紀公司抽成應該不會多到不像話,他們應該是幫選手爭取許多業外收入機會,以量來達到最後抽成金額,更何況那吸血鬼抽成應該是抽稅前的.
對阿 正常經紀人可以替球員爭取到最佳的福利,更多代言與更多資源,對球員而言那幾趴就不是重點了